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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维权]吴云照老师身后的维权路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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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教师维权]吴云照老师身后的维权路〗的最新评论:

    2007年9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教师有关的案子,而这件案子的当事人吴云照老师已经在一年多以前就去世了。案子正是由她的去世引起。
      
    倒在学校的楼梯上

    吴云照老师生前是浙江省浦江县浦阳第五小学高级教师。

    2006年6月12日中午11时下课后,吴云照给所教的四(1)班学生盛饭分菜后,于11时40分拿着试卷去教室改卷,12时20分左右她离开教室前往五楼休息室,与同事张云宵老师说了几句话后,称“回办公室改试卷去了”,随即下楼,在下楼时不幸摔倒,同事们急忙拨打了120救护车,把她送到医院抢救。但她再也没有醒来。6月28日清晨,还不到50岁的她永远离开人世,留下了年迈的父母、未成年的孩子和相濡以沫的爱人。

    “她教学认真负责,对学生亲切慈爱,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在历次统考中的成绩都名列前茅,曾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吴云照的爱人,同样身为老师的吴晓然认为,吴云照应该算是一名优秀教师,凡事总爱求个最好,这一点,他自愧不如。浦阳第五小学的魏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吴老师的教学成绩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工伤认定 一波三折

    吴云照的去世对于家人来说是几乎难以承受的打击。家人认为,吴云照生前从教30多年,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一直得到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充分肯定,倒在学校也是事实。这样一位优秀的教师,理应受到肯定和表彰,给予应得的荣誉和待遇。但是,学校以及相关教育部门没有这样做。

    更让家人无法理解的是,学校和县教育局不为吴云照申请工伤。

    2006年7月底,按照相关程序,吴云照的亲人向该县教育局打报告,同时也向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了工伤。

    2006年9月5日,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工伤认定书,认为“吴云照系在午睡时间内下楼梯时跌到的意外事故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吴云照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况,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随后,吴云照家人提起行政诉讼,浦江县法院以事发当天没有安排吴云照老师午睡值班,她是在离开休息室下楼时出事的,属于不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是意外事故。一审维持不能认定工伤的结果。
      
    焦点:如何界定老师的工作时间

    此案的事实都很清楚,焦点就落在午休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如果是,那肯定是工伤无疑。

    那么工作时间到底如何认定?什么单位又具有认定工作时间的权力?

    在一审过程中,魏校长曾经出庭作证,该校规定,“学生必须睡在学校,老师在此期间一般必须在校,不能无故离开”,以随时应对午睡课发生的一些事件。

    事实也是如此,吴晓然说,平时他们中午都不回家,不但是他们夫妇两个,其他老师——他们浦江县的所有中小学老师,大部分中午都是在学校里的。

    在浦江县教育局,记者和办公室主任谈论起午休算不算工作时间的问题。一位来教育局办事的老师插了一句:“我们这里的老师中午都不回家的,都在学校里,有午休课。”但他的讲话立即被相关工作人员打断。据记者了解,浦江的大部分中小学已经约定俗成,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是老师们中午大多在校,因为学校一般会有午休课。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学校、教育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同志,没有一个单位承认自己具有这个权力。

    而吴云照的亲人认为:老师的工作时间是由工作性质决定的。小学生在校期间,包括下课、午睡,随时随地需要老师的监护管理,因此,从早上到校到下午放学离校,这期间都属于老师的工作时间。
      
    浦江县的老师没有工伤保险

    2006年,浙江省下达过一个相关文件,要求地方为老师们上工伤保险,但是浦江县没有这样做。这一事实让吴云照老师的工伤认定变得更为复杂。

    因为没有工伤保险,如果认定为工伤,学校将要支付这部分费用,而学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本不可能拿出这部分钱。所以,吴云照的家人就想当然地认为,学校和教育局对于吴云照工伤认定的事情持不积极的态度,因为他们可能因此支付大笔的相关费用。

    教育局对于这种猜测予以否认,他们说自己正在积极地做这件事情,但是没有工伤保险确实属实。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办公室主任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他一直在忙着办理教师工伤保险的事情,出了一个吴云照老师已经让他们感到了巨大的压力。他表示,他们将尽快解决这件事情。
      
    最新进展

    10月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吴云照系浦江县浦阳第五小学教师,任副班主任。2006年6月12日中午,吴云照从五楼休息室下楼,在五楼至四楼前半部分楼梯摔倒致伤。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浦江县浦阳第五小学未提供吴云照并非工作原因下楼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就作出吴云照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属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判决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的(2007)浦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撤销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9月5日作出的浦劳工认(2006)第109号工伤认定决定;判令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吴云照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还没有作出最后的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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